浅析公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匡翔] [发布时间:2022-01-17]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先发明者、创造者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个人和企业的智力成果的尊重与保护,只有不断创新,企业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国家的软实力才能不断提升,社会才能不断发展进步,而只有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其智力成果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鼓励更多的人们参与创新,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时代发展的创新需求,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次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讲话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重要?可通个别案例窥见一二,当某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因产品商标被抢注导致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当一些制造企业正为每年不断增长的销量激动时,却被告知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不仅支付了巨额的侵权费,还将自己之前所有的努力为他人做嫁衣。其他主体只需微小的注册费用注册你的商标,即使没有使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所需所保护的智力成果除了传统的以实物为载体,还有通过以数字化信号、数据以及声音、影像等呈现在计算机等多媒体终端设备上的电子信息。2021年10月25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中指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老大难问题而,在近几年的侵权案件中,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与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涉及面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护权益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产权中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介入的必要性,是由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决定的。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如下优势:

(一)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日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94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则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的可以获得商标的注册权,在先使用的证据则通常需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文书和证据,比权利人自行签订或提交的更具有证据效力。此外,经过公证的商标转让合同,还能检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能检查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转让人合法拥有。

(二)侵权行为的时效性,公证可以固定侵权行为。如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侵权,内容很容易被删除,所以及时保全侵权证据很重要。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固定侵权行为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维权方式。

(三)公证的包容性。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电子数据的保护,而电子数据的完整保存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将数据交由特定的平台机构保管,并经公证处公证出具证书,不仅可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从根本上预防纠纷,为司法减轻诉累。

(四)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公证具有域外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知识产权仅在获得权利的国家有效,但在域外国家无效。随着国际合作的日渐密切,域外保护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国民和企业向其他国家提出知识产权请求,中国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公证证明相关文件,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当中国公民和企业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而享受优先权的前提是上述公民和企业可以在申请优先权时发布协助声明,并且还必须在第一个国家签发初始申请证书。根据国际惯例,这些证书需要公证。此外,在一些国际转让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往往是合同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会申请由公证机关进行审查,然后由公证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由此可见,在国际知识产权交往中,无论是在权利的取得还是权利的流转和保护领域,具备法定证明力和确定性的公证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三、公证如何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公证”写入了第七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中,可见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目前公证主要是以保全证据的方式证明侵权行为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广泛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在聚法网公布的数据中,有百分之四十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了公证。但事实上,公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不只有保全证据这一种方式,公证可以贯穿预防侵权、维权过程以及侵权后的纠纷解决整个过程。

(一)公证介入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对创作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在申请知识产权时,主要公证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等。如2017年,江西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李某创作《龙凤呈祥》陶瓷瓷瓶(一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维护权利人的权益。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可以通过公证云、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等网上平台,保管各类有关知识产权的电子数据证明在先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公证书;录制并保管录音录像、视频、音频材料;网页;照片;各类原创作品;电话录音等。

2、通过流转的方式取得。可以通过声明公证、转让合同公证、赠与或者继承公证的方式取得,在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到金钱的,还可以公证提存,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公证介入保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这一类公证的使用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主要是以保全证据的方式介入。包括购买侵权商品行为保全(现场购物、电视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网页保全、电话录音保全公证等。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购买盗版光盘公证、网络视频公证、KTV未授权音乐版权公证、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等;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购买侵权商品、冒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形式购买侵权商品、冒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

(三)公证介入调解。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可以进行公证调解,并为调解结果出具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公证送达相关资料。

(四)公证介入境外保护。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的证据资料保全,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对知识产权国际转让行为及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等。

综上,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大有所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及其智力成果,而不是沦为投机取巧份子牟利的工具。如2021年发生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恶意维权事件给广大商户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公证机构需要甄别出真正的权利人,才不会影响到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才能更大的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作用。

参考资料:

1.最高法网站: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2.《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序,王瑜

3.中华龙都网:论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王飞宇

4.中国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服务网络知识产权(等 5 例)

5.搜狐网: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